(2014)钟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华与杨某念、董某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华,杨某念,董某英,吴某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华被执行人杨某念被执行人董某英被执行人吴某六本院在执行黄某华申请执行杨某念、董某英、吴某六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钟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华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3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