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传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传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非诉行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城西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学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传好。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锡滨卫医罚[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锡滨卫医罚[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滨卫医罚[2014]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