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洛龙区华远保温材料销售处、张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华远保温材料销售处,张庆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会俊。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华远保温材料销售处。负责人,张志雷。被告张庆林,男,195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师向红,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华远保温材料销售处、张庆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4元,由原告洛阳正电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