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程玉侠与席金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侠,席金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529号原���程玉侠,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农民。被告席金亮,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河南省鄢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侠诉被告席金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21日,原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程玉侠承担。审判员 朱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