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林清与厉勇军、厉瑾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黄林清与被执行人厉勇军、厉瑾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林清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权利人黄林清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6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三群审 判 员 任 军审 判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