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伟新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新,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廖锡培,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明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新及其辩护人廖锡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新于2010年开始经营高新区某建材商行,2011年3月向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申办终端号为47073581、47073584的POS机作为销售结算使用。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新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该POS机为大旺区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刘某才进行套现交易,并收取套现金额的1%作为手续费。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新套现金额为人民币1199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联卡签约资料,银行流水及对账单,电汇凭证,个体户营业资料,户籍信息及前科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有身患重病刚出院的妻子需要照顾,自己也刚做完手术,请求从轻处罚,并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于法有据,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某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新违法所得人民币11991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 韬审 判 员 杨文军人民陪审员 赵慧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淑仪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