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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孟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贺兰山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征学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履行(2013)平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交付40000元增值税发票及监理资料。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随后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监理资料签收交接表、一份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办公楼监理资料移交书,证明已在(2013)平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7日向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移交了全部监理资料。经询问申请人,对监理资料签收交接表、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办公楼监理资料移交书认可无异议。同时,经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6800元,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现申请人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移交的监理资料欠缺不全,应当继续补充移交欠缺的监理资料。本院认为,(2013)平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由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交付40000元增值税发票及监理资料,并没有列明移交的监理资料的具体范围以及内容、名称。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向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移交了监理资料且有申请人签收认可的交接表。另外就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支付6800元,不再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宁夏立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平罗诚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继续移交监理资料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王学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新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