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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春涛与宋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69-1号申请人:徐春涛被执行人:宋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少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调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燕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中路王家梁小区三期2幢3-7-A号房屋手续。二、查封日期自2015年5月21至2018年5月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