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长忠与耿全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忠,耿全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28号原告:王长忠,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耿全四,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忠与被告耿全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1日,原告王长忠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长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