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松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邢敏捷与钟国良、丛跃龙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敏捷,钟国良,丛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邢敏捷,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钟国良,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丛跃龙,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松民初字第6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邢敏捷申请执行钟国良、丛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钟国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松山区支行的**************号工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占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