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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松法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邢敏捷与钟国良、丛跃龙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敏捷,钟国良,丛跃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松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邢敏捷,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钟国良,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丛跃龙,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松民初字第62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邢敏捷申请执行钟国良、丛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钟国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松山区支行的**************号工资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占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