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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继荣与陈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荣,陈锦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张继荣,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陈锦星,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荣与被告陈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继荣以与被告陈锦星庭外另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张继荣负担。审 判 员  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