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彭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生于3个女儿。由于同居前了解甚少,同居后经常生气打骂,无法共同生活。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小女儿白某乙,女儿白乙某、白丙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身份证、户口薄。证明目的:原、被告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第二组、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原、被告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三组、证人纪某、王某证言,证明白某甲对3个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女儿白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白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予答辩。经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原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白乙某,××××年××月××日生育次女白丙某,××××年××月××日生育小女儿白某乙。白冰雪一直跟随原告张某生活。现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抚养小女儿白某乙,女儿白乙某、白丙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后所生女儿白某乙,因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诉请抚养白某乙,白乙某、白丙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有共有债权25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甲所生女儿白某乙由原告抚养,白乙某、白丙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张某对其女儿白乙某、白丙某享有探视权,被告白某甲对其女儿白某乙享有探视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白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贤君审 判 员 郭秀杰人民 陪 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培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