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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市中区问天阁茶叶店与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市中区问天阁茶叶店,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56号原告:枣庄市市中区问天阁茶叶店。住所地:市中区振兴北路吉品商业街***号。个体工商户业主王金云,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龙山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704811953********。委托代理人:李昊,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清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兴伟,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枣庄市市中区问天阁茶叶店诉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孔庄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市市中区问天阁茶叶店的委托代理人李昊,被告孔庄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潘兴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孔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张晓茜、曹琪、王洪海、吴秀华、王群等在2008年3月25日至2011年6月14日在原告经营的茶叶店赊购茶、物品等共计38188元,至今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8188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5张借据,用以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在原告处赊购茶叶、礼品未付金额38188元。2、证人王某、郭某的证言。二人均为原告的员工,其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在孔庄居委会的辖区,所以对其工作人员较熟,孔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吴秀华,王群、曹琪等人从2005年到现在,中间有8-9年的时间有业务往来,一直从原告处拿烟酒等,还账、赊账,直到2013年就不在还钱了,欠了有38000余元。被告质证后认为,1、原告所诉的主体不符,应收账款单中没有被告的公章,也无被告的介绍信函,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是被告所使用的。账单中不仅有杯子,茶叶,烟酒、还有工艺品、礼品。应收单据笔迹不同,填写的内容显然事后添加,后添加的笔迹体现在“孔庄居委会”几个字。经与被告了解核实,被告不认可也不承认有欠款和欠茶杯、茶叶等事实。证人身份是该茶叶店的员工,也均是此笔货款的责任人,而且与该店的老板王金云系亲戚关系,均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证据真实性不存在。有刻意倾向让被告偿还他人的货款之嫌,因此以上证人的证明不具有效力,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孔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张晓茜、曹琪、王洪海、吴秀华、王群在2008年3月25日至2011年6月14日在原告经营的茶叶店赊购茶叶、物品等共计价款38188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有提交王群等人不是被告孔庄居委会的职工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处于被告孔庄居委会辖区,原告销售人员与孔庄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其单位工作人员到原告处多次赊购货物,在应收账款专用单中借款人处签署自己名字,并在账单中注明孔庄居委会,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工作人员有代理孔庄居委会赊购货物的权限,而且单位较为固定的人员赊购货物不及时结帐的交易习惯与货款两清交易方式存有区别,与常理不悖。被告工作人员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孔庄居委会承担。本院对证人证言及25张应收账款专用单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关于应收账款专用单“孔庄居委会”系事后添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孔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市市中区问天阁茶叶店货款38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办事处孔庄居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传群人民陪审员  褚衍帝人民陪审员  张乔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