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育平与徐红霞、尤林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平,徐红霞,尤林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李育平,女,汉族,195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徐红霞,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尤林松,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平与被告徐红霞、尤林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育平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育平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30元,由原告李育平负担。审判长 苏 俊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