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王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王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13号原告李冬梅,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王兴友,男,1968年2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诉被告王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告王兴友在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40500.00元,并用李冬梅在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梅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李冬梅在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光明审 判 员 杨洪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