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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仁虎与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虎,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132号原告王仁虎,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凤,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郭代军。委托代理人秦艳,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虎与被告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仁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仁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