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660号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号第*幢商住楼第*层商业7。组织机构代码79586889-X。法定代表人黄怡霖,董事长。被告杨黎,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巨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常 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