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王某某。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王某某的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被诉人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1、无条件落实平昌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平退安(92)26号文件规定,安排落实工作,并按照政策享受相关待遇。2、补发1992年7月15日起到现在的工资(含在编事业职工福利待遇)。3、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年,共计22万元。4、安排解决无房居住及家庭困难。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某某的诉请系退伍军人按政策安置以及民政救济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