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马海涛与华玉生、孙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涛,华玉生,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异字第00006号案外人邱宏彦,住宾县。申请执行人马海涛,住宾县。被执行人华玉生,住宾县。被执行人孙富,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马海涛与华玉生、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邱宏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邱宏彦称,案外人邱宏彦与被执行人华玉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8月31日在宾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楼房位于宾县宾州镇大地花园D栋三单元302室归案外人邱宏彦所有,因离婚时该楼房尚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至今未予过户,现要求宾县法院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宾县宾州镇大地花园D栋三单元302室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邱宏彦与被执行人华玉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8月31日在宾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楼房位于宾县宾州镇大地花园D栋三单元302室归案外人邱宏彦所有,因当时该楼房尚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未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华玉生于2012年4月12日从申请执行人马海涛处借款100,000.00元,由被执行人孙富担保。本院认为,案外人邱宏彦与被执行人华玉生离婚分割财产在先,被执行人华玉生向申请人马海涛借款在后,案外人对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无过错。故案外人邱宏彦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华玉生名下的坐落于宾县宾州镇大地花园D栋三单元302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