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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22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军,男,汉族。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某,汉族。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文某甲,男,汉族。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甲,男,汉族。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宇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将欠其债务的被害人曹某乙拘禁在咸阳市渭城区碧塬路酒店房间,轮流在酒店看管曹某乙并让曹某乙打电话借钱还债,不让其离开。2015年2月4日晚7时许,曹某乙被公安民警解救。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为索债务扣押、拘禁他人46小时,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晚,为了找被害人曹某乙索要欠款,被告人陈某军与何某某想要见到曹某乙,陈某军的朋友王某某使用被告人陈某军儿子陈某子的手机以陌生人的身份打电话给曹某乙说工地有活干,让曹某乙第二天来咸阳市三号桥田家堡村附近的工地。2015年2月2日上午10时许,陈某军电话告知陈某某曹某乙要来陈某军的工地,让陈某某过来。12时许,被害人曹某乙和朋友叶某某驾车来到咸阳市三号桥田家堡村附近陈某军的���地,被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围住,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带着被告人文某甲、张某乙、何某甲也赶到了陈某军的工地,七被告人围住曹某乙,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让曹某乙还钱,曹某乙说没有带钱,陈某某便和陈某军商量好不容易找到曹某乙,必须让曹某乙还完钱才能走,何某某告诉陈某军自己曾在酒店开过房,可以将曹某乙带到酒店慢慢说还钱的事情,陈某某便和陈某军商量好将被害人曹某乙带到酒店。之后被告人何某甲驾车将被害人曹某乙及曹某乙朋友叶某某、被告人文某甲、张某乙和陈某某带到酒店,被告人陈某军和何某某、付某某由被告人陈某军的儿子陈某子驾车赶到酒店,陈某某开了房间,曹某乙在房间的里间打电话借钱。20时许,因为被害人曹某乙朋友叶某某的车被扣陈某某等人扣下,叶某某的父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文林路派出所民警到酒店房间将所有人带到派出所调查处理,陈某某将叶某某的车钥匙还给叶某某之后,民警让七被告人先离开派出所,十分钟后被害人曹某乙再走。21时许,七被告人在派出所门外等着曹某乙,曹某乙害怕又被带走不敢从派出所出来,陈某某和付某某将曹某乙从派出所门口拉出来,并保证只要钱不会打曹某乙,曹某乙又被带至酒店房间,当晚陈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乙、文某甲看着曹某乙。2015年2月3日中午,陈某某、何某某分别来问过被害人曹某乙是否借到钱,曹某乙答说第二天找曹某乙妹夫借钱。18时许,七被告人带着被害人曹某乙去吃饭,吃完饭后,有人提议去唱歌,由何某某、付某某夫妇看着被害人曹某乙,其余人去唱歌。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唱歌回来,文某甲、张某乙看着曹某乙,其余人离开酒店。2015年2月4日9时许,曹某乙给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要到曹某乙妹夫��某某工地去借钱,陈某某便叫何某甲驾车到酒店接上曹某乙、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到曹某乙妹夫工地借钱,曹某乙到他妹夫跟前说了几句话之后,告诉陈某某和何某某得等到第二天才能借到钱,几名被告人便和曹某乙又回到了酒店房间。18时许,被告人何某甲看着曹某乙。2015年2月4日19时许,曹某乙的朋友陈某某报警后曹某乙被民警解救。曹某乙被拘禁46个小时。曹某乙和何某甲被民警带到派出所,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军、文某甲、张某乙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曹某乙找陈某某借20000元,月息10%,陈某某就找陈某军借了20000元转借给曹某乙,到结息的时候,曹某乙一直拖着说没钱,后来曹某乙换掉电话号码,从住的地方搬走了,音讯全无。2015年2月2日上午10点,陈某军说他搞到了曹某乙的电话号码,说曹某乙马上要来陈某军的工地,让陈某某等陈某军的电话。下午3点多,陈某军给陈某某打电话说已经把曹某乙抓住了,让陈某某赶紧过来。陈某某从工地上叫了两个工人文某某和张某乙,又叫了何某甲开车一起去。到了以后,陈某某看见曹某乙和曹某乙的一个朋友被陈某军和陈某军的工人、何某某和付某某夫妇围在中间,陈某某问曹某乙带钱了没有,曹某乙说没有,让再给他几天时间,陈某某说还了钱才能走。陈某某便和陈某军商量这次好不容易把曹某乙骗过来,要让曹某乙还钱之后才能走。陈某某让曹某乙跟着自己上车,陈某某问陈某军把曹某乙放在哪,陈某军说到酒店,陈某某就带着曹某乙和文某甲、张某乙坐着何某甲的车,陈某军、何某某他们开着车也到了酒店。陈某某开了两个房间,把曹某乙��到房间。到房间后,陈某某让曹某乙想办法筹钱,曹某乙就开始四处打电话借钱,曹某乙的朋友也在曹某乙旁边,其他人在房间里聊天。下午6点多的时候,陈某某带着曹某乙和曹某乙朋友一起到碧塬路吃饭,吃完饭后回到房间继续让曹某乙打电话借钱。当天晚上8点多,110民警进来把所有人都带到了文林路派出所,到派出所以后,陈某某才知道是因为曹某乙的朋友报警说有人扣了他的车,陈某某就把车还给曹某乙朋友,民警就让陈某某等人先离开。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从派出所出来后,一直在外面等着曹某乙。大概十分钟之后,曹某乙出来了,曹某乙看见陈某某等人在那等着不敢出来,陈某某就和付某某把曹某乙拉出来,给曹某乙说保证不会打曹某乙,又把曹某乙带到车上拉到了酒店房间。陈某某让文某甲和张某乙晚上在酒���看着曹某乙,然后就走了。第二天(2015年2月3日)下午1点多,陈某某到酒店问曹某乙钱怎么样了,曹某乙说明天(2015年2月4日)找他妹夫借钱,陈某某就没说什么离开了,晚上6点多,陈某某又回到了酒店,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文某甲、张某乙都在,陈某某等人就带着曹某乙一起去吃饭,吃完饭回到酒店。在酒店待了一会有人提议去唱歌,何某某和付某某看着曹某乙,陈某某和其他人一起去唱歌了。唱完歌,大概凌晨1点多,陈某某和陈某军、文某甲一块回了酒店,陈某某等人喝多了,没说几句话就回家了。2015年2月4日上午9点多,曹某乙给陈某某打电话说要到曹某乙妹夫那借钱,曹某乙就叫何某甲开车拉着曹某乙、文某甲、张某乙,一起到底张镇的一个工地找到曹某乙妹妹和妹夫借钱,曹某乙见过他妹妹和妹夫后,过来说晚上肯定把钱还上,完后几个人又回到酒店,回去后陈某某就走了。直到晚上八点多,陈某某接到何某甲的电话说民警将他们带到派出所了。陈某某供述,陈某某借给曹某乙的钱是陈某军的,而陈某军又和何某某是亲戚关系,何某某借给曹某乙40000元,所以陈某军才愿意出主意,而文某甲、张某乙都是陈某某安排看人的。在非法拘禁曹某乙期间,曹某乙没有向陈某某提出要离开,非法拘禁曹某乙的时间是从2015年2月2日21时许到2015年2月4日19时许,共计46个小时。2、被告人陈某军的供述,2014年4、5月,陈某某找陈某军借了20000元要借给曹某乙,陈某军小姨子何某某从陈某军的朋友王某某那里借了40000元也借给了曹某乙。过了一、两个月,陈某军听说曹某乙换了电话、住所,找不到人了。2015年2月1日晚上8点多,王某某到陈某军家找何某某要钱,陈某军听何某某说已经把曹某乙电话要到了,于是王某某用陈某军儿子的电话给曹某乙打电话,谎称咸阳有活让曹某乙干,让曹某乙第二天来陈某军的工地看看,电话里曹某乙答应了,2015年2月2日上午11时许,陈某军儿子开车带着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到陈某军的工地,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曹某乙和两个小伙开车来了,何某某让曹某乙到陈某军办公室说事,过了一会,王某某也来了,他们几个人都在陈某军办公室说还钱的事情。陈某军给陈某某打电话说曹某乙在工地,陈某某过了一会儿带着几个工人来了。陈某军给陈某某说快过年了,没有钱给工人发工资,让曹某乙必须还钱。几个人在办公室说了一会儿,何某某和付某某说他们在酒店开过房,让到酒店慢慢说。陈某军就给陈某某说到酒店再说这个事,几个人就带着曹某乙开车去了酒店,陈某军儿子开车带着陈某军也去了酒店。陈某军到酒店以后看见开的房间是个套间,陈某��坐在外边客厅沙发上,陈某某他们在里间说还钱的事情。当天下午一起带着曹某乙在外面吃饭,吃完饭,陈某军就走了。当天晚上8点多,陈某军接到何某某的电话说派出所的人把他们都带走了,陈某军就赶紧去了派出所,去了以后才知道是因为曹某乙朋友报警说车被扣了,陈某某就把车钥匙还给曹某乙朋友,民警就让几个人都走了。走后,陈某某说害怕曹某乙跑了就在派出所门口等着,曹某乙出来后,陈某某和付某某把曹某乙又带到了酒店,陈某军到酒店门口没有上去就走了。2月3日下午,陈某某到陈某军家找陈某军吃饭,陈某军看到曹某乙、几个工人、何某某、付某某一块从酒店出来,他们便到吃了晚饭,吃完后回到酒店,陈某军催曹某乙赶紧还钱,后来有人叫陈某军和陈某某一起唱歌,陈某军和陈某某就去了。喝完酒,几个人又回到酒店,陈某军还让曹某乙下跪,把矿泉水泼到曹某乙脸上,完后陈某军就回家了。2月4日,陈某军听说曹某乙和看人的都被派出所带走了,就来到文林路派出所投案自首。陈某军供述,把曹某乙放到酒店是何某某提出来的,看管曹某乙是陈某某安排的,拘禁时间,共计40多个小时。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曹某乙欠何某某40000元赖着不还,何某某、付某某、陈某军、陈某某、何某甲、张某乙、文某甲把曹某乙看在酒店房间,让曹某乙还钱,从2015年2月2日21时许到2015年2月4日19时许,共46小时。具体过程是:2015年2月2日10点多,陈某军、陈某某说把曹某乙抓住了,何某某和付某某就赶到工地,陈某某叫了文某甲、张某乙,还让何某甲开车,到了后将曹某乙围在中间,让曹某乙还钱,曹某乙说没有带。陈某某说必须让曹某乙还完钱才能走,就和陈某军商量说把曹某乙放在酒店,几个人便带着曹某乙��酒店房间。下午6点多的时候,几个人带着曹某乙去吃饭。吃完饭晚上8点多的时候,民警把房间的人都带到派出所让何某某等人把曹某乙朋友的车放了,陈某某就把车钥匙给曹某乙朋友,民警就让人从派出所离开。何某某等人在派出所门口等着曹某乙,再次把曹某乙带到酒店房间,还是让曹某乙打电话还钱。晚上陈某某让文某甲、张某乙看着曹某乙,其他人都走了。2015年2月3日下午1点多,何某某来到酒店问曹某乙钱准备得怎么样,曹某乙说4日去找他妹夫借钱,何某某便走了。晚上六点多吃完饭后,陈某某、陈某军、文某甲、张某乙去唱歌,留下何某某、付某某看着曹某乙。直到4日凌晨1点多其他人都回来了,何某某、付某某离开酒店。2015年2月4日上午9点多,陈某某、何某甲、何某某带着曹某乙、文某甲、张某乙找曹某乙和他妹夫借钱,但是没有借到。2015年2月4日��上八点多,何某某知道陈某某被带到派出所,接受传唤来到派出所。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一致,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因为何某甲是陈某某的司机,2015年2月2日陈某某让何某甲开车将曹某乙带到酒店房间,在路上,何某甲听车上的人说把欠钱的曹某乙抓住了,但是曹某乙觉得自己只是司机,跟自己没有关系,曹某乙到酒店以后,就在房间外间打了会麻将,下午跟着陈某某和一些不认识的十几个人一块吃饭。2月4日何某甲拉着曹某乙到底张借钱,2月4日下午6点付某某让何某甲在房间看着曹某乙,何某甲在房间里待了一会民警把何某甲带到了派出所。6、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2015年2月2日上午11点多,陈某某给张某乙说欠钱的曹某乙抓住了,让张某乙跟着到工地去,到了之后,张某乙看见陈某军��文某甲、付某某、何某某、何某甲都把曹某乙围在中间,让曹某乙还钱,曹某乙说暂时没钱,陈某某便让把曹某乙弄到酒店让曹某乙想办法凑钱,到酒店开了房间,让曹某乙在里边打电话借钱,其他人在外边套间打麻将。2015年2月2日晚上,从派出所回来后,陈某某让张某乙和文某甲看住曹某乙。第二天下午6点多,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文某甲、张某乙都在,陈某某进来了,几个人就一起带着曹某乙去吃饭,吃完饭回到酒店,有人提议去唱歌,何某某、付某某就在酒店看着曹某乙其他人去唱歌。2015年2月4日上午9点多,何某甲拉着陈某某接上曹某乙、张某乙、文某甲一起坐车到底张去找曹某乙妹夫借钱,到底张曹某乙见着他妹妹和妹夫后,给陈某某说到晚上就能还钱。张某乙等人就又把曹某乙带到酒店。2015年2月4日晚上8点多,张某乙知道陈某某、何某甲、何某某、付某某被派出所带走了,到2月11日张某乙来派出所投案自首。张某乙供述,拘禁曹某乙的时间共约46个小时。7、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张某乙的供述一致,与起诉书指控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8、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曹某乙,2014年4月,曹某乙从陈某某处借了20000元,从何某某处借了40000元,说好月息10%,每月结一次,曹某乙结了几次以后,因为工程赔了,没钱还上。2015年2月1日晚上,曹某乙接到一个陌生号码,说在咸阳市三号桥附近的工地上有钢筋活让曹某乙过去看看。2015年2月2日中午12点多,曹某乙坐朋友叶某某的车到咸阳市统一大道田家堡村口对面的工地,曹某乙一下车,就被一帮子人围住,他们带曹某乙到工地办公室,其中一个姓陈的中年男的,说陈某某借的钱是他的,让曹某乙还钱,曹某乙说愿意借钱还上。之后陈某某、何某某带着一帮子人来了,陈某某带来的小伙还把曹某乙踢了几脚。他们开车把曹某乙和曹某乙朋友叶某某带到渭城区毕塬路酒店房间让曹某乙打电话借钱,还把叶某某的车扣下。曹某乙打了几个电话借不下钱,一直到晚上八点多,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叶某某父亲报警说车被人扣了,警察把曹某乙、叶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带到文林路派出所,民警让放车,叶某某便开车走了。还让对方的人先走,但是对方的那些人在派出所门口等着曹某乙。曹某乙一从派出所出来,对方的几个人就说让跟着他们走,还说不会打他就是让还钱,曹某乙就跟着又来到酒店房间,当天晚上吃晚饭,陈某某的两个朋友和曹某乙一起在酒店房间待着。2015年2月3日上午9点多,陈某某等人到酒店房间催曹某乙打电话还钱,曹某乙就给朋友打电话借钱,但是还是没借到,10时许,曹某乙提出要���去借钱,但陈某某害怕曹某乙跑了就不允许曹某乙出去,让曹某乙联系好家人把钱送来,中午又在吃饭,吃完饭下午到酒店继续打电话,晚上留下三个人看住曹某乙,其他人都出去唱歌了。唱歌回来,姓陈的那个中年男子好像喝多了,让曹某乙跪着,其他人都不让曹某乙跪,那个姓陈的中年男子就把正喝的热水泼到曹某乙脸上,完后他们都走了,留在两个人在酒店看着曹某乙。2015年2月4日上午9点,陈某某叫了几个人开车拉着曹某乙到曹某乙妹夫蒲某某的工地上借钱,结果曹某乙妹夫说钱要到第二天才能给,曹某乙就和看管的人一起回到了酒店。晚上7点多,曹某乙朋友陈某某报警了,民警将曹某乙和房间里看我的小伙带到了派出所。曹某乙陈述,自己没有报警,是因为害怕陈某某等人打他。9、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何某甲的传唤证。10、陈某某、付某某指��拘禁酒店及房间照片、笔录。11、被害人曹某乙的身份信息。12、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的照片及户籍信息,七人作案时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46小时,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陈某军、何某某共同预谋拘禁被害人曹某乙,被告人何某某、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直接实施了拘禁行为,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在犯罪活动中受陈某某安排,付某某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付某某、张某乙、文某甲、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罪责较轻。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何某甲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军、张某乙、文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文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智华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姚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某甲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某乙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