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况纳、王十明诉王金荣、张明英、王德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况纳,王十明,王金荣,张明英,王德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况纳,男,哈尼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十明,女,哈尼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荣,男,哈尼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英,女,哈尼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四,男,哈尼族。再审申请人李况纳、王十明因与被申请人王金荣、张明英、王德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况纳、王十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王德四在剪断钢筋时没有往下观看、也没有提醒路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和重大的过错,一、二审按一般过错处理不当。(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雇员王德四忽视安全剪断钢筋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况纳、王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王德四答辩称,其与王金荣、张明英是雇佣关系,属提供劳务一方,其剪断钢筋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驳回李况纳、王十明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金荣雇请王德���建房,每天工钱180元,双方属于雇佣关系。王德四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王金荣、张明英承担侵权责任。李况纳、王十明以本案认定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况纳、王十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况纳、王十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向 颖审判员 韩顺平审判员 尹继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