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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招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正等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杜念华,赵正,刘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杜念华,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城北小区12号XXX号。被执行人赵正,男,1948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文化区5号楼3单元XX号。被执行人刘占国,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城南关西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9)招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念华、赵正、刘占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正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彩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