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侯春芳与潘勇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8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中山花园3号楼。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4日,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潘勇强潘某某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2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