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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跃飞与钭耀龙、刘国强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飞,钭耀龙,刘国强,丁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陈跃飞,农民。被执行人钭耀龙,农民。被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丁金荣,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跃飞、钭耀龙与被执行人刘国强、丁金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175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5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