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7号原告: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马运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G312六安段三期二标段项目部存款4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江德文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A区1号楼114、214、115、215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和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振华新村3号楼(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3368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