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汉族,1995年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5********,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东海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小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本区谢家湾重庆五洲女子医院附近的人行道上,将1本伪造的重庆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以36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对伪造的重庆师范大学《毕业证书》1本及作案工具黑色Coolpad手机1部进行了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重庆师范大学《毕业证书》中的一枚“重庆师范大学”印文不是重庆师范大学所使用的“重庆师范大学”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证人梁某某的证词、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0081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1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重庆师范大学《毕业证书》1本及作案工具黑色Coolpad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