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4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明华与查国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华,查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492-2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华,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查国保,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董明华与查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狮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查国保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查国保名下位于皖江汽配城网点、皖江汽配城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许 超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