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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丁业刚与余少强、涂光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业刚,余少强,涂光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丁业刚。委托代理人董立、王洪琴(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少强。委托代理人陈令(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涂光继。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业刚与被告余少强、涂光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业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少强、涂光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业刚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业刚撤回对被告余少强、涂光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原告丁业刚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道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