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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北京与吴长清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61-1号申请执行人刘北京被执行人吴长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长清名下有大型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长清名下大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2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方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燕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