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安伟诉被告张玉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伟,张玉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高安伟。委托代理人彭汝豪。委托代理人田晓珂,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龙。委托代理人汪新飒,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威,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飞,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伟诉被告张玉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伟撤回对被告张玉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伟撤回对被告张玉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高安伟负担。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春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