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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可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可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城兴禾大道215号。法定代表人周敏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可君,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可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县好日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作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佘堆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