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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海波与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波,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孙海波,无业。被告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负责人张骏,职务经理。住所:廊坊市新华路和康庄道交界处东南角。被告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帆,职务经理。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波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海波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