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海波与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波,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孙海波,无业。被告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负责人张骏,职务经理。住所:廊坊市新华路和康庄道交界处东南角。被告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帆,职务经理。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波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廊坊周各庄分公司、特易购商业(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海波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