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159号,被告人成胜辉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成某甲,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成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牛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冒仔、乐云利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成某甲经与上线袁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在位于宁远县清水桥吕家桥村自家的小卖部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组织周边的村民进行竞猜赌博。截止2014年8月,成胜辉共组织“六合彩”竞猜赌博162期,涉赌金额共计129600余元,非法获利6400余元。案发后,被告成某甲于2015年4月9日15时主动到宁远县公安机关投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欧阳某某、胡某甲、郑某、胡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成某甲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宁远县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诉讼期间,被告人积极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并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自己聚众赌博的行为深表后悔,请求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成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卜牛顺人民陪审员 谢冒仔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友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