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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国文、周晓兰与张中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文,周晓兰,张中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国文。原告:周晓兰。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武穴市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中喜,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文、周晓兰与被告张中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文、周晓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文、周晓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文、周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3393元,由原告刘国文、周晓兰负担。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明先红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