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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纯来与徐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纯来,徐红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632号原告:胡纯来。被告:徐红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纯来诉被告徐红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纯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胡纯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红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纯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纯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