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曲首铭与单哲宽及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宇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曲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首铭,单哲宽,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宇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曲成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立二民申字第00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首铭,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单哲宽,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二经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耀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培安,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一审被告:香港宇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官塘成业街30号华富工贸中心4楼405室。法定代表人:佘秀勤,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曲成宏,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曲首铭因与被申请人单哲宽及一审被告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宇宙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曲成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丹民一终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首铭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不存在任何纠纷,单哲宽在涉案楼盘集中办理房照之前一个月,还代理该楼业主打办房照官司,单哲宽代理该案诉讼期间,全楼均可办理房照,在集中办理房照期间到公司清算近两年时间,单哲宽迟迟未办房照是为躲避当时集中办理房照业主要交纳的相关款项,故涉案房屋未办理房照,单哲宽主观故意,自身存在过错。本案一、二审判决既未判合同纠纷,又未对单哲宽未办房照主观过错的事实予以认定,属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曲首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单哲宽提交意见称:曲首铭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丹东市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本单位与单哲宽的房屋买卖,房屋已交付,单哲宽房照未办成,本单位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院认为:丹东宏宇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抵顶丹东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丹东建筑安装公司将该房屋卖给单哲宽,单哲宽已给付丹东建筑安装公司全部购房款,而丹东建筑安装公司仅将该房屋交付单哲宽,未履行协助单哲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虽然相关公司已注销,但相关公司的承继公司及无承继公司的原公司股东,应协助单哲宽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故本案一审判决相关各方协助单哲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曲首铭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曲首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首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维刚代理审判员 李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玉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鄂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