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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442-1号原告郭某某,男。被告董某某,男。被告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59号泾渭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王忠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董某某、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某某、陕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雅宏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