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卫平与叶如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卫平,叶如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卫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如敢。再审申请人武卫平因与被申请人叶如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终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卫平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为203300元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认定武卫平在买卖车辆过程中有过错,应减轻叶如敢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超过审理期限,程序违法。武卫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2011年5月武卫平向叶如敢购得涉案车辆,因武卫平购买的价格为28万元,而非原价388597元,该车辆从登记日2010年8月4日至2011年5月之间车辆折旧费用已体现在车价中,故该9个月的折旧费并非由武卫平承担。2012年1月30日,涉案车辆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2012年3月15日,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找武卫平协商车辆处理事宜,方案是让武卫平拿出12万元归还车辆抵押贷款,车辆归武卫平所有,但武卫平未同意。此后,该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车辆评估基准日2012年4月3日的清算价值为203300元。从车辆查封扣押到评估基准日仅二个多月,尚在法院执行工作合理期内,故一、二审判决依据该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为203300元,依据充分。(二)武卫平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应对该车辆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其应当知道涉案车辆已被抵押,可能存在物权上的风险,但其疏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并放任风险的发生,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武卫平有过错,应减轻叶如敢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一审是否超过审理期限审理本案,不属于法定的生效裁判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武卫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卫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勤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