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景全与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全,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李景全,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穆明,男,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李朝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全诉被告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李景全负担。审 判 员  巫旭晖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人民陪审员  刘秀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