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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海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海某,女,1984年9月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连湖农场。被告:苏某某,男,1983年3月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连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桃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