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海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海某,女,1984年9月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连湖农场。被告:苏某某,男,1983年3月生于宁夏同心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连湖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桃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