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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执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淮安东丽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与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东丽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34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东丽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诚意路18-21号。法定代表人陈志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延安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淮安东丽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公司)与淮安清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淮中商初字第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化纤公司于收到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东丽公司人民币118万元(含定金25万元),若化纤公司在收到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款项之日起10日内未支付给东丽公司人民币118万元,化纤公司则按200万元支付东丽公司。根据东丽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原计划由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购被执行人化纤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用于城市开发,后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有限公司因故放弃了收购计划。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主文涉及到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该公司放弃收购化纤公司房地产计划,无补偿款支付,本案已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丽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