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莹与苏兰凤、吴长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苏兰凤,吴长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王莹,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庆华,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黇,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兰凤,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吴长绪,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苏兰凤、吴长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为881.5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