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桂芬、孙伟海、王慧新与高和、朱立、长春广鑫出租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桂芬,孙伟海,王慧新,高和、朱立、长春广鑫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翟桂芬申请执行人:孙伟海申请执行人:王慧新被执行人:高和、朱立、长春广鑫出租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桂芬、孙伟海、王慧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和、朱立、长春广鑫出租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议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桂芬、孙伟海、王慧新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可以暂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翟桂芬、孙伟海、王慧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