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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敬,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王敬申请执行张胜利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的(2003)礼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2004年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执行张胜利古城牌12马力柴油三轮车一辆折抵2300元及现金200元,对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敬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胜利一次性支付王敬7000元,王敬即放弃对剩余执行款的执行,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3)礼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