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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帛陶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张建英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帛陶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张建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15号申请人苏州帛陶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柯福路。法定代表人卢君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一。委托代理人倪晓敏。被申请人张建英。申请人苏州帛陶精密陶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建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帛陶精密陶瓷有限公司诉称,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未征询工会意见、未及时办理退工造成工资损失及期限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68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68号仲裁裁决,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也无明显不当。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帛陶精密陶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人仲案字(2015)第6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帛陶精密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