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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欧毅连与袁青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毅连,袁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欧毅连。被执行人袁青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袁青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428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8142.83元,但被执行人袁青峰至今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袁青峰在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