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方诉被告牛俊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方,牛俊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秋方,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牛俊叶,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方诉被告牛俊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牛俊叶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方对被告牛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秋方负担。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王磊人民陪审员 原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