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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与陈景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陈景凤,刘峰君,赵军,赵士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于洪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江源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景凤,女,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任成杰,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峰君,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吉FT02**出租车司机,住白山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军,女,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吉FT02**出租车车主,住白山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士军,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吉EFG9**普通两轮摩托车所有人,住白山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因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赔偿陈景凤各项损失149536.01元,赔偿赵军损失11800.00元;二、刘峰君、赵军连带赔偿陈景凤各项损失10726.18元;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914.00元,减半收取2957.00元由陈景凤承担1217.00元,由刘峰君、赵军连带承担17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峰君、赵军连带承担。四、本案纠纷至此了结,各方当事人以后不得就本案争议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朱济生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