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承晖与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承晖,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杨承晖。委托代理人:刘国兵,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妹。原告杨承晖诉被告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卓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傅海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春芬、袁文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3月3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承晖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亚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承晖诉称:2013年1月15日,杨承晖通过购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变卖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1-4层33.33%产权份额,取得凤翔大厦1-4层33.33%的产权。2014年2月21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第一层海房字第HK072XXXXX共有产权证,第二层海房字第HK073XXX**号共有产权证,第三层海房字第HK072XXX**号共有产权证,第四层海房字第HK072XXX**号共有产权证。4个产权证上分别注明:“杨承晖占有份额33.33%,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份额66.67%”。杨承晖多次要求亚卓公司协商分割凤翔大厦1-4层房产,但亚卓公司均拒绝分割,长期占有使用。为了保护杨承晖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1-4层共有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海房字第HK072XXXXX、海房字第HK073XXXXX号、海房字第HK072XXXXX号、海房字第HK072XXX**号)。2、依法将凤翔大厦1-4层正面从左到右垂直分割1/3产权判归杨承晖所有。即第一层从左到右,将1888.1平方米中分割629.37平方米归杨承晖所有;二层从左到右,将2566.72平方米中分割855.57平方米归杨承晖所有;三层从左到右,将2566.72平方米中分割855.57平方米归杨承晖所有;四层从左到右,将2566.72平方米分割855.57平方米归杨承晖所有。被告亚卓公司未到庭,并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杨承晖通过购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变卖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一至四层商场,取得上述房产33.33%的产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2月21日向杨承晖核发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一至四层商场所有权证(产权证号分别为:海房字第HK072XXX**号产权证、第HK073XXXXX号、海房字第HK072XXXXX号、海房字第HK072XXX**号),上述四份房屋所有权证均注明: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杨承晖占有份额33.33%,亚卓公司占有份额66.67%。杨承晖多次与亚卓公司协商分割上述房产,亚卓公司予以拒绝,因而成讼。另查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一层商场建筑面积为1888.10㎡,套内建筑面积为1636.18㎡,二至四层商场建筑面积均为2566.72㎡,套内建筑面积均为2144.01㎡。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承晖向本院递交《房屋测绘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委托房产测绘公司对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第一至第四层商场从正面从左至右分别测绘垂直分割33.33%的产权份额,以便法院判决分割。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海口明正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了房屋分户建筑面积测绘,形成了明正测鉴字(2014)20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司法技术鉴定报告》建议对涉案房产由东至西垂直分割,涉案房产33.33%产权份额测绘结果如下:商场一层从东墙至西起算建筑面积629.37㎡,套内建筑面积550.24㎡;商场二至四层从东墙至西起算建筑面积855.57㎡,套内建筑面积710.22㎡。涉案房产66.67%产权份额房屋分户测绘结果如下:一层商场建筑面积1258.73㎡,套内建筑面积1100.47㎡;二至四层商场建筑面积1711.15㎡,套内建筑面积1420.45㎡。以上事实有杨承晖提交的(2006)美执字第594-11号执行裁定书、(2006)美执字第594-6号缴款通知书、(2006)美执字第5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海房字第HK072XXX**号产权证、海房字第HK073XXX**号产权证、海房字第HK072XXX**号产权证、海房字第HK072XXX**号产权证、明正测鉴字(2014)20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和杨承晖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涉案房屋系杨承晖与亚卓公司按份共有,杨承晖依法对涉案房产享有33.33%的产权份额。本案中,杨承晖与亚卓公司并无明确约定不可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以维持共有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杨承晖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且不减损物的价值,杨承晖主张对涉案房产进行实物分割,本院予以准许。杨承晖请求确认依法分割所得的房产享有所有权,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商场东侧的卫生间为共用公摊部位,杨承晖与亚卓公司可共同使用,任何一方均不能妨碍或阻止另一方使用公摊部位,故杨承晖要求分割涉案房产不能妨碍亚卓公司使用共用公摊部位,且涉案房产中的必要公共通道(如消防通道、楼梯、电梯)应予以保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原告杨承晖与被告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按份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凤翔路凤翔大厦一至四层商场进行由东至西垂直分割,具体分割为:原告杨承晖分得商场一层从东墙至西起算建筑面积629.37㎡,套内建筑面积550.24㎡;商场二至四层从东墙至西起算建筑面积855.57㎡,套内建筑面积710.22㎡;被告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得一层商场建筑面积1258.73㎡,套内建筑面积1100.47㎡;二至四层商场建筑面积1711.15㎡,套内建筑面积1420.45㎡;商场一至四层东侧的卫生间和公共通道为共用公摊部位,予以保留。二、确认原告杨承晖对本判决第一项依法分割所得的房产享有所有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32897.34元,由原告杨承晖承担43856.34元,被告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9041元。司法鉴定费用18985元,由原告杨承晖承担6265元,被告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272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海南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春芬代理审判员 袁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