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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宪鑫与周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鑫,周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睢民初字第03075号原告孟宪鑫。被告周贤。原告孟宪鑫与被告周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军的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孟宪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29日,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租赁物,被告仅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塔吊和租金,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不返还塔吊、支付租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返还塔吊、支付租金21.93万元、违约金4.386万元。被告周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被告周贤租赁原告孟宪鑫的QTZ4D塔吊(大盘编号A56QW1120),合同约定租期暂定2个月,如超出2月,则按实际使用天数据实结算。租金每月5100元,按月支付。如有一方违约,按租金总额的20%罚款。签约后,原告按约提供了塔吊给被告使用,被告仅支付一个月的租金5000元。其后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租金并要求返还塔吊未果,遂引讼争。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孟宪鑫与被告周贤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有效。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周贤拒不支付租金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因此该租赁合同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周贤应按约向原告孟宪鑫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原告请求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的租金21.9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已付的租金5000元。同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大盘编号为A56QW1120的塔吊。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认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违约金为宜。被告周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孟宪鑫与被告周贤于2011年3月29日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二、被告周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孟宪鑫大盘编号为A56QW1120的塔吊;三、被告周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宪鑫塔吊租金21.4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1.4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4年10月3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86万元为限);四、驳回原告孟宪鑫其余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7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48元,由原告孟宪鑫负担748元,被告周贤负担5600元(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王献明人民陪审员  朱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